校务公开

中国地质大学附属中学章程(2021年修订)

发布机构:中国地质大学附属中学

日期:2021年07月22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加强党对教育的全面领导,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促进学校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牢固树立依法办事、尊重章程、法律规则面前人人平等的理念,形成学校依法办学,教师依法执教,社会依法支持和参与学校管理的格局;要增强运用法治思维和法律手段解决学校改革发展中突出矛盾和问题的能力,全面提高学校依法管理的能力和水平。

第三条 中国地质大学附属中学是公立全日制完全中学,学制六年。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成府路20号。

第四条 学校以面向全体,全面发展,突出个性,培养能力,求精创优,办人民满意的精品学校为办学目标。

第五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党组织保证监督和教职工民主管理三位一体的管理体制。

第六条 学校校风为“课上无乱、课下无嚷、考试无弊、作业无抄、校物无损、校内无脏、语言无‘忌’、举止无‘禁’、水电无‘费’、吸烟无‘人’”,教风为“严谨刻苦爱生善诱”,学风为“文明勤奋求实创新”,校训为“自信、自律、自主、自强”,办学理念为“自主合作、共享共赢、自然绽放”。

第七条  学校建校纪念日为10月8日。

第八条  学校坚持依法治校,依法行使法律权利,充分履行法律义务。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在学校治理中的作用。

第二章   学校党组织

学校党组织是党在学校中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发挥战斗堡垒作用,全面负责教职工的思想、组织、作风、廉洁和制度建设,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参与决定重大问题并监督实施,支持和保证校长依法行使职权,领导学校德育和思想政治工作,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各方合法权益,推动学校健康发展。

第九条  全面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引导监督学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推进依法治校,促进规范管理,确保正确办学方向。

第十条  参与讨论决定学校发展规划、重要改革、财务预决算和教学科研、招生录取、基本建设等方面的重大事项,以及涉及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保障监督其实施,推动学校各项任务落实。

第十一条  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在选人用人中发挥主导作用,负责学校内设机构负责人的教育培养和选拔任用,协助上级党组织做好学校领导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等工作。

第十二条   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参与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政策措施,对各类人才培养、引进、使用、管理、服务和奖惩工作,对教职工聘用考评、职称评审等提出意见。

第十三条   坚持立德树人、德育为先,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和意识形态工作,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加强师德建设,加强学校文化和精神文明建设,推动形成良好校风教风学风。

第十四条   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完善学校党组织设置和工作机制,创建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党组织,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扩大党内基层民主,强化党内监督,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

第十五条   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加强对违纪违法问题的预防、监督和查处,营造风清气正的校园政治生态。

第十六条   领导工会、共青团、少先队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大会(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第三章  行政管理

第一节  校长

第十七条  校级领导由上级主管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任命。

第十八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的法人代表,对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工作、安全工作全面负责,统一领导,承担管理学校的责任。副校长按分工协助校长管理学校各项工作。

第十九条  校长的职责

(一)团结全体教职工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上级党委、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决议,完成上级下达的教育、教学和其他各项任务。

(二)制订学校工作计划,全面规划,统一安排学校工作,定期检查、总结,向上级及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教职工报告学校工作。

第二十条 校长的权力

(一)决策权。在广泛听取多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学校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方面重大问题有决定权。

(二)人事权。从学校的需要和实际出发,聘用干部、教职工,安排和调整干部、教职工的工作。

(三)奖惩权。校长对在教育、教学和其他工作中成绩优秀的干部、教职工进行奖励;对在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或在工作中出现重大事故的干部、教职工按分管权限进行处罚或提出处罚意见。

(四)财经权。服从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规划和管理的前提下,有权决定学校内部布局、基建。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筹集、管理和使用学校行政经费。

第二节  学校职能部门

第二十一条 学校设办公室、教学处、教育处、教科室、保卫处、总务处等职能部门。各年级设立年级组,对本年级教育、教学与管理全面负责。随办学需要,可对职能部门进行适当增减。

办公室是校长的办事机构。教学处具体负责学校教学管理工作。教育处负责学校德育工作和学生常规管理工作。教科室负责学校的教育科研工作。总务处具体负责学校总务后勤工作。保卫处具体负责学校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学校实行分工负责、分级管理,各行政部门工作对校长负责。职能部门、级部设主任1人,副主任1—3人。职能部门、级部负责人,实行竞聘上岗,并报请上级与学校党组织考察,校长聘任。 

第三节  校务会议和行政办公会议

第二十二条  校务会议是学校决策机构,决定学校日常行政事务及办学中的各项重大问题。校务会的组成人员包括学校的党组织书记、校长、副书记、副校长、委员中的纪检委员、工会主席及办公室主任。校务会议由校长主持。

第二十三条   学校行政办公会议是学校管理的日常工作机构,主要内容是贯彻执行校务会议决定。行政办公会议由校长主持,成员为校级党政全体负责人和行政职能部门、工会、团委主要负责人,每周召开一次。

第四节  总务管理

第二十四条   学校坚持总务工作为教学服务,为教育科研服务,为师生生活服务的原则。坚持教育性原则和讲求实效的原则。

第二十五条学校日常办学经费的来源主要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

学校各项支出全部纳入学校预算,并严格按照区财政局预算批复的支出范围和开支标准及学校有关经费支出规定执行。学校支出应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审批人按照审批权限履行审批职责,根据财务预算及合同,审批相关权限范围内进行支出,严禁无审批的支出。

依据国家有关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学校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明确资金支出审批程序和审批权限,控制资金使用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学校财务管理实行校长负责制,学校的财务活动在校长领导下,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学校按上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确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向学生收费。

关于捐赠事项,按照区教委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坚持艰苦奋斗,勤俭办学的原则,合理使用资金。搞好经费的预算、执行和决算。坚持统筹计划、保证重点、照顾一般、严格把关的原则,提高经费使用效益,努力降低办学成本。

第二十七条   建立健全财务制度。严格遵守国家财经制度和财经纪律,并接受政府职能部门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和监督。

第二十八条   学校制订校园建设整体发展规划,有计划、有步骤、合理地进行基本建设和维护管理。

第二十九条 建立校产管理制度,加强校产管理。学校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和规范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管理。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严格按照《北京市海淀区教育委员会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执行,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五节    公共安全教育与管理

第三十条   学校高度重视安全工作,不断完善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安全责任制.领导带班和保安岗位责任制。

第三十一条   学校加强物防、技防、人防的建设落实,校园安全设施检查和维护,做到防火、防盗、防电、防毒、防食物中毒,及时发现,排除隐患,确保学校安全无事故。

确保学校食堂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落实学校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成立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形成校长、食品安全主管领导、食品安全管理员的三级食品安全管理机制,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监督落实相关政策、制度、措施,规范食堂食品采购、加工、制售的操作流程,切实保障师生的饮食安全。

第三十二条   学校定期组织师生进行各种安全教育活动,提高师生遵纪守法的意识,定期进行疏散演习,组织各类活动应制定安全预案,确保师生安全。

第三十三条   加强学校治安管理工作,加强对保安人员的定期培训,进出校园履行登记制度,二校门内实行封闭管理,严格来客登记制度,未经联系人员严禁入校园,积极与当地派出所配合,确保校园安全。

加强保安员管理工作,并配备齐全物防装备;加强安全教育工作开展;制定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每年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征求属地相关部门(例如派出所、消防支队、交通支队等)意见进行修订,同时学校联合属地相关部门开展应急演练,完善突发事件处置程序;加强校园技防设施管理及建设;定期开展校园及周边隐患排查工作;加强反恐安全教育及反恐演练。

第四章  教育教学科研管理

第一节 教育教学管理

第三十四条  贯彻《中学德育大纲》,加强和改进德育工作。通过学科教学、班团活动、劳动与社会实践等形式向学生进行马克思主义常识教育、爱国主义教育、国际主义教育、集体主义教育、理想教育、道德教育、劳动教育、民主法制与纪律教育和学校优良传统教育。

第三十五条  学校按照国家统一编制的课程标准、教学计划的要求实施教学。课程设置上,学校根据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要求,遵循课程改革的原则,增强课程的领导力,实施好基础性、拓展性和探究性三类课程。贯彻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和学校课程三级管理的政策,认真执行国家和地方课程计划,积极开发学校课程,并逐步形成学校的课程体系。

第三十六条  学校坚持以教学为中心,实施素质教育,进行教育教学改革,开展教育科研和教学研究,更新教育观念,改革教学方法,重视教师校本研修工作开展,进行教育教学改革,不断改进教与学方式,采用现代化教学手段,提高教学质量。

第三十七条   学校的体育和美育工作。学校要严格执行有关学校体育工作的法规规章,通过日常体育教学及各种体育活动增强全体学生体质,开展健康教育。学校通过各种途径切实保证学生每天一小时体育锻炼时间。科学、合理、有序地安排必修课、选修课和阳光体育等课程。面向全体学生积极推行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开展形式多样的体育竞赛和体育社团活动,并参与市区各类体育比赛,培养学生体育锻炼的习惯。

美育是素质教育重要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学校素质教育的主要内容和主要实施途径。要切实上好音乐、美术等美育课程,开展好各类兴趣小组活动,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审美观点,培养学生审美水准,发展学生表现、欣赏、创造美的技能,培养健康审美情趣。

第三十八条 学校教育教学必须面向全体学生,根据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将德育、智育、体育、美育等有机统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因材施教,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学有特长,在思想觉悟、道德情操、知识视野、兴趣特长、体魄心理等方面均达到较高的水准。

第三十九条  学校把德育放在首位,寓德育于教育教学之中,开展与学生年龄相适应的社会实践活动,以班级为教育、教学工作的基本单位。班主任担负班集体的组织者、教育者和指导者的责任,并负有协调本班级各科的教育工作和沟通学校与家庭、社会教育之间联系的责任。

第四十条 学校执行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及学校关于教学常规管理基本要求,加强教研组、备课组等学科团队建设,抓好备课、课堂教学、作业批改、课外辅导和教学质量检查等环节的管理。

第四十一条  执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组织期中和期末教学质量检查和考试,并按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好各学科的毕业考试和考查。

第四十二条  加强教育、教学质量监测、考核评价。运用自我评价、同行评价、社会评价和学生评价等方式,组织教学质量评估活动。对学生公开、公平、公正、规范实施综合素质评定,对全面发展或在某方面有突出成绩的学生和优秀的集体,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节 教科研管理

第四十三条   教师必须参加规定的各层次、各类型的培训和继续教育活动。

第四十四条   鼓励并组织教师积极推进教学改革,积极开展课题研究,申报国家、省、市级课题和参与学校教研课题的建设和实施。

第四十五条   学校每学年至少举行一次教师业务考核,推进教师专业发展,提高教师专业素质和教科研水平。并将考试结果纳入绩效考核。

第五章  民主管理和保证监督

第四十六条  学校党组织全面负责思想、组织、作风、廉洁和制度建设,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参与决定重大问题并监督实施。党组织还通过领导工会、教代会和群团工作等发挥民主管理和保证监督的重要作用。

第四十七条  实行校务公开制度。校务公开的基本内容为:学校办学方向、规划和教育教学改革方面的重大事项;学校领导班子建设、招生、基建、购物等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涉及教职工权益的重要事项、学校重要财务收支情况和教职工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

第四十八条  建立评议、考核干部制度。每年通过召开座谈会和无记名测评等方式评议学校干部。

第四十九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届任期3-5年,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代表大会。学校工会委员会由教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闭会期间,根据需要,可临时召开教代会主席团人员或教职工代表全体代表会议,日常工作由选举产生的教代会主席团和工会委员会负责。在特殊情况下,教职工代表大会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五十条   学校教师、职员和工人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有权提出意见和建议。有权向上级反映情况。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抵制、阻挠、打击报复。

第五十一条  学校接受政府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督导、评估、检查、审计、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舆论监督,听取意见,自觉规范管理行为。

第六章  教师、职员和工人

第五十二条  学校教师、职员和工人必须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维护学校的荣誉和利益,遵守学校的章程和规章制度。学校必须依法维护、保障教师、职员和工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三条  学校教师是办好学校的主体力量,学校必须尊重教师、尊重知识、尊重人才。

学校教师享有《教师法》规定的权利,必须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

第五十四条  学校教师以“身正学高、爱校爱生、专业过硬、教有专长”为努力方向,学校职工以“忠于职守、甘做绿叶、技能全面、服务育人”为努力方向。充分发扬地大附中人的优良传统,即:无怨无悔、乐业敬业的奉献精神;脚踏实地、苦干实干的求实精神;敢为人先、大胆探索的创新精神。

第五十五条  学校实行全员聘任制,教师、职员和工人必须履行聘约,执行学校的教育教学管理和各项工作计划,完成教育教学和各项工作任务。

第五十六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公开招聘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制度,依法实行学校用人制度。

第五十七条  学校实行“双向成才”方针,鼓励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鼓励和支持教师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和参加进修或其它方式的培训,并在这一过程中成才。

第五十八条  学校保障教师、职员和工人享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待遇。逐步改善教师、职员和工人的工作条件及生活条件。

第五十九条  学校实行结构工资制。教师奖金由常规考核、岗位津贴、学术津贴和成果奖励等方面组成。

第六十条  学校每年对教师、职员和工人的政治与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客观、公正、准确的考核。

第六十一条  学校教师、职员和工人在教育教学、培养人才、科学研究、教学改革和学校建设等方面成绩优秀的,由学校予以表彰、奖励。对有突出贡献的教师、职员和工人,可按程序报请上级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学校对违反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聘用合同,或在工作中造成失误和不良影响的教职工,按照聘用合同管理制度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执行。

教师、职员和工人认为合法权益受到学校侵犯和对所受处罚不服的,可向学校受理机构提出申诉。

学校建立校内申诉委员会,由校长室、教育处、教学处等组织委派代表组成,是学校处理校内教师申诉的决策机构,其成员可接受申诉人提出的书面申诉。

申诉程序:

1.申请。

2.审查受理。

3.调查取证。

4.处理决定。

经校内申诉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后,根据不同情况,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申诉当事人对学校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按正常途径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第六十二条  学校依法维护退休教职工的合法权益,由工会具体负责退休教职工的管理工作。

第七章  学  生

第六十三条  凡按规定被本校录取后按期报到或转入本校学习的学生即取得本校学籍。学校按教育行政部门颁布的规定管理学生学籍。

第六十四条  学生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者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者的义务,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行为规范。学校对违反《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学校规章制度的学生予以教育、批评和处分。学生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第六十五条  学生可以使用学校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生要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以“爱国立志、文明荣校、全面发展、个性鲜明”为努力方向。

第六十六条  学校的团学组织分设为学生团委会和校学生会,由校团委和教育处具体指导和管理。学生团委会主要是在校团委的指导下,开展思想引领、文化艺术、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校学生会主要是在教育处的指导下,开展学生日常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学生团委、学生会在学校党总支的领导下,以校团委为团学组织的中心和枢纽,以学生会组织为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主要学生组织,以学生社团及相关学生组织为外围延伸手臂。

第六十七条  学生共青团组织受学校党组织领导,是学校教育中对青年学生进行教育、引导和服务的重要力量,要配合党政全面贯彻教育方针,认真搞好团委建设,遵照文件从严治团。同时每年组织召开学生团代会,动员和组织团员学生积极参加学校的改革、建设、发展、稳定;代表和组织团员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在推进素质教育中发挥积极作用。

团代会的职权是:审查和批准同级委员会的工作报告;讨论和决定学生团的工作任务和有关重要事项;选举同级委员会;选举出席上一级团的代表大会的代表。

第六十八条  学生会是全校学生的群众组织,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2年。学生会在校团委指导下,每年开展学代会,按照《学代会章程》独立地开展工作。学代会的主要职能是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和民主权利,动员和组织学生积极参加学校的改革、建设、发展、稳定;代表和组织学生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教育学生不断提高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选举学生委员会。听取学生会委员的述职并打分,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第六十九条  学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各种形式的资助。对随班就读的残疾人,根据身心特性和需要实施教育,并为其提供帮助和便利。

第八章  学校与家庭和社区

第七十条  建立健全家庭教育工作机制,有效沟通和问题调处机制。学校根据一定的民主程序,本着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在自愿的基础上,组织家长选举出学校、年级、班级三级家长委员会,制定家长委员会章程,将家长委员会的管理纳入学校日常管理。家长委员会发挥对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参谋、监督作用,在学校的指导下参与学校教育教学改革,督导评价和涉及学生利益的重要决策工作。作为学校与家庭之间的桥梁,家长委员会要做好德育、保障学生安全健康、推动减轻学生课业负担、化解家校矛盾等工作。定期举办家长讲座,举办校园开放日活动,组织大型教育活动邀请家长参加。逐步建成以德育校长、德育主任、年级组长、班主任为主体,专家学者和优秀家长共同参与,专兼职相结合的家庭教育骨干力量。

第七十一条  学校密切与大学、社区、街道联系,加强学校、家庭、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建设,形成教育合力,学校建立或者利用社会资源建立德育、科普、法制、社区等各类教育基地,定期组织开展校外教育活动,拓宽教育渠道。

第九章   附  则

第七十二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海淀区教委批准。本章程的修订须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海淀区教委批准。

第七十三条  学校依据本章程,制订各项规章制度。原订规章制度与本章程有抵触的,应予修订。

第七十四条  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的,一律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七十五条 本章程由校务会负责解释。

第七十六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校务会通过,并经海淀区教育委员会核准备案后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七十七条  本章程的修改需由校务委员会或三分之一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方可进行,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校务会通过,并经海淀区教育委员会核准备案之后公布并实施。